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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法律風險升級 多方案助力實體化合規
DAO的法律結構:從美國監管機構對DAO的訴訟談起
摘要
近期,一個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遭到訴訟,投票參與過的成員可能需要共同承擔責任。這一事件雖然令人震驚,但早已在法律界的預料之中。DAO並非法外之地,當面臨法律責任時,缺乏實體的DAO會給成員帶來重大風險。因此,許多DAO正在尋求建立更成熟的法律結構。根據不同的業務特點,有限責任公司、基金會、非法人非營利協會和特別目的信托等幾種形式是常見的選擇。
第一部分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最近對一個去中心化金融(DeFi)協議採取了執法行動。CFTC指控該協議非法提供槓杆和保證金期貨交易,從事只有註冊期貨佣金商才能進行的活動,並且未能執行必要的金融監管要求。CFTC不僅對協議的開發公司和創始人提起訴訟,還決定對協議背後的DAO提起民事訴訟。
這一行動在Web3界引發了廣泛爭議,甚至在CFTC內部也存在分歧。一位CFTC委員公開表示反對,認爲這一決定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並且未經充分討論。
這次事件之所以在DAO領域引起如此大的震動,主要是因爲DAO的成員可能需要直接承擔法律責任。目前的標準是,只要在DAO中投過票就可能被視爲成員,因爲投票代表對組織運行施加了影響。雖然這看起來有些不合理,但法律界早已預見並多次警告過這種情況的發生。
如果一個DAO沒有法律實體,當需要承擔責任時,可能被認定爲普通合夥企業,從而導致所有DAO成員都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正是許多DAO積極推進實體註冊的主要原因之一。
盡管之前大多數人都知道存在這種風險,但幾乎沒有人認爲DAO成員真的會被追究連帶責任。一方面是因爲許多社區型DAO還沒有成熟的業務,自認爲風險不大。另一方面,要追究DAO成員的責任,執行難度巨大。大多數DAO成員都是匿名的,只有一個區塊鏈地址。如何追蹤這些地址,執法成本有多高?除非是重大案件需要聯邦調查局介入,否則很少有人會爲了一些罰款去花大力氣追查分布在全球各地的匿名地址。
雖然這次事件開創了一個危險的先例,但很可能只是雷聲大雨點小,主要目的是震懾DeFi協議的運營方,警告他們不要試圖通過將運營權限轉交給DAO來逃避責任。
這次事件讓人們更清楚地認識到,在現行法律體系下,DAO需要並且將被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對於DAO來說,盡早形成更完善的組織法律結構幾乎成爲了必選項。當然,仍會有一些DAO追求完全去中心化,拒絕接受監管,通過各種設計實現抗審查。這類DAO在加密世界中會長期存在,但可能不會成爲主流形態。
不註冊實體的主要風險包括:
無實體DAO可能被認定爲普通合夥企業,成員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存在稅務風險,無實體情況下,成員可能需要承擔本不屬於自己的稅務責任,即使個人沒有實際收益。
在現實世界中活動受限,沒有實體身分可能難以與傳統實體進行互動,如籤訂合同等。而許多DAO的業務已經不局限於區塊鏈上,需要與現實世界進行交互。
這些問題都可能對DAO的長期發展造成重大影響。
第二部分
如果要註冊實體,應該在哪裏註冊,註冊什麼類型呢?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方案:
有限責任公司(LLC)
在美國,DAO可以註冊爲有限責任公司(LLC),使其完全符合美國法律和稅收要求。美國的LLC可以由成員直接管理,不需要董事會、經理或領導,這一特點使LLC非常適合DAO使用。一些州已經明確接受DAO形式的組織註冊LLC。
LLC可以是營利性質的,選擇註冊LLC的多爲投資型DAO。雖然還沒有明確的監管條例,但它們通常要求成員爲合格投資者,並將成員上限設爲99人,以最大程度確保合規。
一些投資團體註冊LLC但將自己定義爲投資俱樂部。這可以看作是小規模的風險投資DAO。SEC對投資俱樂部有明確的定義,符合條件的投資集體可以不受SEC監管。但投資俱樂部也有99人的上限要求,最麻煩的是所有成員都必須主動參與每一個投資決策。
近期還有機構提出了sDAO的概念,允許在合規前提下將成員上限提高到499人並進行特定類別的投資,但要求所有參與者都是美國公民。相比之下,LLC對成員沒有國籍限制。目前這一方案還在驗證中。
今年初,馬紹爾羣島修訂了相關法律,允許任何DAO在該國註冊爲非營利性有限責任公司,同時享受稅務豁免。這是美國結構的離岸版本,不受美國聯邦法律約束。雖然馬紹爾版的LLC可以正常開展經營性業務,但不得向DAO成員分配收入或利潤,因此不適用於投資類型的DAO。
海外基金會
目前選擇在世界各地註冊基金會的DAO更多。基金會的優勢在於它可以是"無所有者"的,這在發生意外情況時可以減少創始團隊的法律責任。瑞士和新加坡是受歡迎的在岸基金會註冊地,它們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護,但DAO需要爲收入納稅。開曼羣島、英屬維爾京羣島等是常見的離岸註冊地,其中開曼對代幣發行較爲友好,是目前許多DAO的選擇。在岸和離岸的主要區別在於離岸有稅務豁免。基金會由理事會或董事會管理,這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去中心化程度,但代幣持有者可以通過投票指導理事會或董事會行動。
有限合作協會 (LCA)
LCA是傳統合作社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混合體,提供了比傳統合作社更大的靈活性,尤其是在投資方面。LCA可以很好地結合DAO的治理協議和協會章程,接受不同類型參與者的投票治理權,同時遵守合作原則。科羅拉多州針對LCA有一套完善的法案,因此得到了許多DAO的認可。
非法人非營利協會(UNA)
UNA是近期備受關注的新形態。它允許非常靈活地認定成員,允許成員匿名,允許方便的流動,這些特點與現有的社區類DAO能很好地適配。UNA可以經營盈利性業務,但整個組織需要保持非營利性,不能進行利潤分配。然而,UNA是一個相對較新的實踐,美國各州目前對UNA的理解不盡相同,缺乏相應的判例,這可能會導致UNA在特定情況下不被認可而引發風險。另外,UNA更適用於主要人員和業務活動依托美國的DAO,組織需在美國納稅。
特殊目的信托
特殊目的信托的形式通常是DAO將部分或全部資產轉讓給受托人,並通過信托協議委托受托人進行業務活動。這樣既解決了線下實體的問題,也能讓DAO成員和受托人都受到有限責任的保護。將法律結構引入DAO的主要問題之一是,遵守爲傳統組織設計的規範可能會損害DAO的去中心化和自由度。特別是大多數法律結構都需要政府審批才能完成。而根據根西島法律成立的特別目的信托消除了這一問題。它無需政府審批,無需保持匯報。依據信托協議發生資產轉移時該信托即生效。但特別目的信托主要應用於代表DAO中的委員會或子DAO進行特定業務,將整個DAO包裝爲信托結構目前還有待探索。
以上討論的所有方案都解決了最初提到的三個問題。但在此基礎上,每種方案又有自己的特點。DAO的法律結構在實際設計中需要考慮的因素往往很復雜,包括主要參與成員所在國家和地區、期望的治理結構、去中心化程度、主要業務方向、DAO的成員規模和持續性、代幣策略、子DAO策略、註冊成本等。
關於DAO的法律結構和相關實踐是一個新興領域,還沒有形成普遍共識和最佳實踐,需要進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