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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虛擬貨幣犯罪:幫信罪與掩隱罪的界限
虛擬貨幣犯罪中幫信罪與掩隱罪的區分
隨着虛擬貨幣的全球化發展,相關法律問題日益復雜,尤其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簡稱"掩隱罪")作爲虛擬貨幣犯罪鏈條中兩個常見罪名,經常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產生交叉和混淆。
這種混淆不僅影響案件的準確定性,還直接關係到被告人的量刑輕重。雖然兩罪都是刑法打擊信息網路犯罪和洗錢行爲的重要工具,但在主觀故意、行爲方式和量刑幅度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本文將通過案例分析、法理辨析及實務經驗,深入探討如何在虛擬貨幣犯罪中準確區分這兩種罪名,爲相關從業人員提供實踐參考。
一、典型案例分析
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法院判決的陳思等人掩隱案爲例,案情概要如下:
2020年12月,李剛剛等人在明知他人需要銀行卡轉移違法所得的情況下,組織陳思等人使用銀行卡進行轉帳。陳思等人提供了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參與轉帳(部分通過購買虛擬貨幣),並通過網路羣組進行記帳、對帳。陳思提供的3張銀行卡共轉移電詐資金14.7萬餘元。
2021年2月,李剛剛等人被捕後,陳思等人繼續組織他人使用銀行卡或購買虛擬貨幣轉移違法所得,涉案金額達44.1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定陳思構成掩隱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萬元。陳思及其辯護律師上訴認爲應構成較輕的幫信罪,但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個案例反映了虛擬貨幣轉移違法所得時,控辯審三方在幫信罪和掩隱罪適用上的常見爭議。
二、兩罪在幣圈刑案中的適用範圍
在虛擬貨幣相關刑事案件中,幫信罪和掩隱罪的界限往往與行爲人的角色、主觀認知程度及行爲後果密切相關。盡管兩罪都要求行爲人"明知",但其適用場景存在明顯差異:
(一)幫信罪的典型適用場景
幫信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爲其提供技術支持、推廣引流、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爲。在虛擬貨幣領域,常見表現包括:
該罪的關鍵在於"幫助"行爲直接爲網路犯罪提供便利,不以獲取收益爲必要目的。
(二)掩隱罪的典型適用場景
掩隱罪更側重於幫助處理犯罪所得,表現爲明知是犯罪所得或收益,仍協助轉移、收購、代持、兌換等。常見形式包括:
掩隱罪強調行爲人幫助"消化贓物",更接近傳統意義的"洗錢",其前提是對犯罪所得的明確認識。
因此,兩罪的界限在於行爲發生的階段、主觀明知的對象及行爲是否直接促成犯罪得逞,或僅是事後處理犯罪所得。
三、如何準確區分幫信罪和掩隱罪?
準確區分這兩個罪名需要綜合考慮主觀心態、客觀行爲及案件證據,而非簡單套用罪名。以下三個方面尤爲關鍵:
(一)主觀明知的對象不同
幫信罪:行爲人須對"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本身有明知。即明知他人進行電信詐騙、賭博等網路違法行爲(只需概括性明知),仍提供幫助。
掩隱罪:行爲人須對"所處理的財物系犯罪所得"有明知。即不必了解原始犯罪行爲的具體細節,只需知道處理的財物或虛擬貨幣是非法所得即可。
簡言之,幫信罪的"知"是對犯罪行爲的知曉,掩隱罪的"知"是對犯罪所得的知曉。
(二)行爲發生的時間節點不同
例如,幫助開設虛擬幣錢包並參與資金轉移時可能構成幫信罪;而在詐騙完成後,將幣交由他人代持或出售則可能構成掩隱罪。
(三)是否促成犯罪既遂
掩隱行爲往往與犯罪結果有較強因果關係,如沒有轉帳,詐騙團夥資金無法脫手。而幫信罪雖也可能涉及幫助上遊犯罪"收益變現",但並不決定上遊犯罪能否成立。
對於辯護律師而言,可從以下兩個層面着手:
證據層面:重點分析行爲人獲取幣的方式、溝通記錄是否提及上遊犯罪、幣種走向是否存在"洗白"意圖。
主觀層面:若被告人確實不知上遊行爲爲犯罪,只知"這筆幣不幹淨",更應考慮適用幫信罪,主張從輕處理。
四、結語
虛擬貨幣的匿名性、跨境性和去中心化特性增加了刑法適用的難度,使幫信罪與掩隱罪的界限更加模糊。在這種情況下,Web3領域的刑事律師不僅要掌握傳統刑事辯護技巧,還需深入理解虛擬幣的底層邏輯和實際用途。
從刑事政策角度看,準確適用輕重罪名關係到法律的謙抑性與正義實現。從個人權利保護來看,能否精準區分這兩種罪名直接影響涉案人員的命運。
隨着司法實踐的規範化和虛擬幣法律制度的完善,這一領域的法律適用將更加明確。在此之前,每一次幣圈刑案中的罪名區分都是對律師專業能力和責任心的嚴格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