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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虚拟货币犯罪: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界限
虚拟货币犯罪中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区分
随着虚拟货币的全球化发展,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尤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简称"掩隐罪")作为虚拟货币犯罪链条中两个常见罪名,经常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产生交叉和混淆。
这种混淆不仅影响案件的准确定性,还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轻重。虽然两罪都是刑法打击信息网络犯罪和洗钱行为的重要工具,但在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和量刑幅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法理辨析及实务经验,深入探讨如何在虚拟货币犯罪中准确区分这两种罪名,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实践参考。
一、典型案例分析
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法院判决的陈思等人掩隐案为例,案情概要如下:
2020年12月,李刚刚等人在明知他人需要银行卡转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组织陈思等人使用银行卡进行转账。陈思等人提供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参与转账(部分通过购买虚拟货币),并通过网络群组进行记账、对账。陈思提供的3张银行卡共转移电诈资金14.7万余元。
2021年2月,李刚刚等人被捕后,陈思等人继续组织他人使用银行卡或购买虚拟货币转移违法所得,涉案金额达44.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陈思构成掩隐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陈思及其辩护律师上诉认为应构成较轻的帮信罪,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反映了虚拟货币转移违法所得时,控辩审三方在帮信罪和掩隐罪适用上的常见争议。
二、两罪在币圈刑案中的适用范围
在虚拟货币相关刑事案件中,帮信罪和掩隐罪的界限往往与行为人的角色、主观认知程度及行为后果密切相关。尽管两罪都要求行为人"明知",但其适用场景存在明显差异:
(一)帮信罪的典型适用场景
帮信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推广引流、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在虚拟货币领域,常见表现包括:
该罪的关键在于"帮助"行为直接为网络犯罪提供便利,不以获取收益为必要目的。
(二)掩隐罪的典型适用场景
掩隐罪更侧重于帮助处理犯罪所得,表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收益,仍协助转移、收购、代持、兑换等。常见形式包括:
掩隐罪强调行为人帮助"消化赃物",更接近传统意义的"洗钱",其前提是对犯罪所得的明确认识。
因此,两罪的界限在于行为发生的阶段、主观明知的对象及行为是否直接促成犯罪得逞,或仅是事后处理犯罪所得。
三、如何准确区分帮信罪和掩隐罪?
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需要综合考虑主观心态、客观行为及案件证据,而非简单套用罪名。以下三个方面尤为关键:
(一)主观明知的对象不同
帮信罪:行为人须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本身有明知。即明知他人进行电信诈骗、赌博等网络违法行为(只需概括性明知),仍提供帮助。
掩隐罪:行为人须对"所处理的财物系犯罪所得"有明知。即不必了解原始犯罪行为的具体细节,只需知道处理的财物或虚拟货币是非法所得即可。
简言之,帮信罪的"知"是对犯罪行为的知晓,掩隐罪的"知"是对犯罪所得的知晓。
(二)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同
例如,帮助开设虚拟币钱包并参与资金转移时可能构成帮信罪;而在诈骗完成后,将币交由他人代持或出售则可能构成掩隐罪。
(三)是否促成犯罪既遂
掩隐行为往往与犯罪结果有较强因果关系,如没有转账,诈骗团伙资金无法脱手。而帮信罪虽也可能涉及帮助上游犯罪"收益变现",但并不决定上游犯罪能否成立。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可从以下两个层面着手:
证据层面:重点分析行为人获取币的方式、沟通记录是否提及上游犯罪、币种走向是否存在"洗白"意图。
主观层面:若被告人确实不知上游行为为犯罪,只知"这笔币不干净",更应考虑适用帮信罪,主张从轻处理。
四、结语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跨境性和去中心化特性增加了刑法适用的难度,使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界限更加模糊。在这种情况下,Web3领域的刑事律师不仅要掌握传统刑事辩护技巧,还需深入理解虚拟币的底层逻辑和实际用途。
从刑事政策角度看,准确适用轻重罪名关系到法律的谦抑性与正义实现。从个人权利保护来看,能否精准区分这两种罪名直接影响涉案人员的命运。
随着司法实践的规范化和虚拟币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一领域的法律适用将更加明确。在此之前,每一次币圈刑案中的罪名区分都是对律师专业能力和责任心的严格考验。